前陣子我在新竹市某路左轉,看了是綠燈才轉的,結果就被埋伏在路邊的警察攔下來,開了我一張”未依燈號指示左轉”。
靠杯,這是啥?我是綠燈才轉的,又不是紅燈轉?
警察說”因為有左轉專用燈,所以只有左轉專用燈亮了才能轉,優先權大於紅燈、綠燈,左轉專用燈沒有亮的話,不管亮啥燈都不能左轉。”
“啊~~?問題是我怎麼知道這裡有左轉專用燈?在它亮以前又看不出來。”
警察說”這是規定,他也沒有辦法。”
回家後去查了一下,發現竟然有這條
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:
第 48 條
汽車駕駛人轉彎時,有下列情形之一者,處新臺幣六百元以上一千八百元以下罰鍰:
第二條就是不依標誌、標線、號誌指示。
違規被罰我認了,不過政府這個規定似乎有點ooxx,感覺是來陰的,尤其在晚上,左轉專用燈沒亮以前,誰知道這裡有左轉燈啊!我想只有天天過這條路的才知道吧!
希望在不能左轉的時候把號誌弄成這樣:
可以轉再恢復:
這樣比較不會害到一些初到貴寶地的無辜市民。
